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鍾佩宜即鍾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肆佰零
陸元,及其中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