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詮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詮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6,081元正未給付,其中23,76
6元為消費款;1,403元為循環利息;9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66元 蔡詮林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