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61號
PCDV,113,司促,4661,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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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書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新
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9月2
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7,6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1
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9,7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627元 林書嫺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002 新臺幣159764元 林書嫺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627元 林書嫺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9764元 林書嫺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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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