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91號
PCDV,113,司促,4591,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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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哲儀即林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柒佰參
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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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