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游梅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游梅雀發支付命令,本院 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王游梅雀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 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