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采彤即王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
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參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