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37號
PCDV,113,司促,3537,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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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晉豪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660,735元正未給付,其中624,469元為本
金;35,47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4469元 吳晉豪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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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