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羽廷即林孟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壹仟貳佰元。
(二)伍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