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宇淳即陳彥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零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