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35號
PCDV,113,司促,3235,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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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修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柒佰玖
拾參元,及其中伍拾參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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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