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68號
PCDV,113,司促,2868,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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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錦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錦萍於106年09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13元 蔡錦萍 自民國113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2669元 蔡錦萍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02669元 蔡錦萍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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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