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鄭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怡如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34,11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9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