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林宗榮
非訟代理人 李明憶
債 務 人 陳啓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新臺幣 10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