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39號
PCDV,112,除,639,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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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瑋
訴訟代理人 蕭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歐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5月31日 25,825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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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