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建智
被 告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113年3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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