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欣
李盈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孟蓉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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