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22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游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勝訴部分於原告以2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間開始交往,交往期間,被告攝錄 原告裸露乳房、陰部而與被告為性交及撫摸等非公開活動影 片(下稱系爭猥褻影片),更未經原告同意,趁視訊通話時 ,竊錄原告裸露胸部之性影像,且存有大量原告坦露胸部之 裸照(下稱系爭裸照)。兩造交往過程中,偶有爭執,被告 即會語帶威脅恐嚇原告,要將系爭猥褻影片、系爭裸照上傳 臉書、Dcard等社群軟體,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使原告心 生恐懼。嗣被告於110年6月20日以IG匿名帳號UCCU1210主動 聯繫原告稱「原告裸照被散布至臉書社團,有人分享可以貼 照片影片的網址…mega群(即為A片網站)等語」,被告假借 他人名義好心告知原告,實則早已將猥褻影片、裸照散布出 去,藉此恐嚇傷害原告。復於110年7月3日於兩造就讀之學 校Dcard逢甲大學,以匿名帳號發布原告裸照,供不特定多 數人觀看,又於兩造爭執隔日即同年1月20日,以匿名IG帳 號傳色情網站之連結(https:gofile.lo/d/UmOulB)予原告 ,裏頭正刊登著原告之裸照三張。被告已將系爭猥褻影片、 裸照散布刊登在臉書社團、Dcard、色情網站等上,供不特 定多數人共見共聞,被告之惡行,昭然若揭。更有甚者,被 告以匿名IG帳號yulyul362、xluii620,分別於111年6月8日 、111年7月21日發送原告之裸照予原告友人即訴外人廖修毅 ,被告不停假扮他人身份,只為散布原告之裸照,該帳號稱 「我就想先讓大家看到再給他身邊的朋友看到反正他做人這 麼失敗就讓他紅一點」。原告實無法承受被告不停散布裸照 、猥褻影片至各大社群軟體、色情網站等精神上之折磨,甚
至不斷私訊騷擾原告之友人們(近20位友人收到原告裸照) ,原告遂於111年6月14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 派出所報案,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 分局於偵查中扣押被告之電腦、手機、隨身碟,經數位採證 勘驗後,發現隨身碟中有被告於110年9月29日側錄與原告之 視訊通話影片、大量原告裸照(包括本案外流之原告裸照) ,影片於111年6月17日複製;電腦硬碟中存有大量原告之裸 照及猥褻影片(包括本案外流之原告裸照及猥褻影片),且 被告將其中21張裸照於111年6月18日上傳至臉書,並於111 年10月21日加以修改;將原告裸露胸部之猥褻影片、照片上 傳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網站。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竊錄二人 間非公開活動,嗣因不滿原告分手,復於臉書社團、Dcard 大型社群網站、各大色情網站,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内容 、原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等,又於照片旁加註性暗示之文字 及原告中文姓名、就讀學校,侵害原告之人隱私權、名譽權 等人格權甚鉅;復因網路無遠弗屆特性,一旦照片遭上傳至 網路,經已觸及之網友各種備份、分享等,難以控制其傳播 ,並無法期待可追本溯源將檔案永久刪除,造成原告無法磨 滅之心理創傷,亦對原告之人際關係影響甚 鉅,使原告日 後將承受他人流言斐語,且擔憂未來私生活及隱私將可能一 再暴露在公眾之下,被告上開不法侵害行為對原告精神上確 造成極大痛苦。被告更私訊原告之友人,散布原告之裸照予 其友人,每一次原告面對友人之詢問,都是一次次之傷害, 雖是朋友間之關心,但原告内心飽受煎熬,顏面盡失,無地 自容,不知未來該如何面對朋友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 償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且原告朋友仍持續騷擾伊, 原告沒有情緒低落,原告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仍然與朋友出 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而分 手。被告於110年某日至111年5月16日兩造交往期間某日, 趁原告與其視訊通話時,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原告裸露胸部 之性影像(下稱系爭A行為)。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1分 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想外流什麼我自己有的 是辦法(下稱B行為)」具有恐嚇威脅之訊息內容予原告, 威脅原告要將其裸照外流,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又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匿名之帳號將附表所示之原告裸 照及影片上傳至附表所示公開之網站及網路社群軟體,供他 人觀覽(下稱系爭C行為,與系爭A、B行為合稱系爭行為)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色情網站截圖、 臉書截圖、猥褻影片、裸照網址等件為證(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907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至38頁),並有刑事案件偵 查中扣得被告所有之ASUS筆記型電腦、手機、隨身碟之數位 採證勘驗筆錄及系爭猥褻影片外流蒐證錄影光碟附於刑事卷 內可參。又被告上開所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涉犯妨害秘密等罪嫌,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82號判決認定系爭A行為部分被告係 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 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5月;系爭B行為部分犯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5月;系爭C行為部分犯刑法第 235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原告不服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6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告確定等情,有 上開2份判決書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3至18頁、第33至43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0頁),自堪信為真實。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0年某 日至111年5月16日交往期間某日,趁原告與其視訊通話時, 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原告裸露胸部之性影像,胸部乃人身體 隱私部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擅自攝錄之行為,自屬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被告於110年5月14日18時31分許,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想外流什麼我自己有的是辦 法」訊息等語,原告收到被告要將其私密之裸照外流之訊息 ,衡情自會造成原告心中畏怖、不安及恐懼,被告所為自已 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利,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意思 自由權;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匿名之帳號將附表所示之 原告裸照及影片上傳至附表所示公開之網站及網路社群軟體 ,供他人觀覽,除暴露原告之私密外,亦致原告於社會地位 產生負面評價,被告所為亦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 名譽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行為,均構成侵權行 為乙節,洵屬有據,應堪採信。
㈢、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參照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經查,被告為89年次生,案 發時為21歲之大學生,與原告為情侶關係,被告卻利用原告 之信任,趁視訊通話期間竊錄原告裸露胸部之性影像;又僅 因細故爭執,即向原告恫嚇將傳送其不雅影像及照片予他人 觀看,使原告心生畏佈及恐懼,並付諸行動將未經原告同意 拍攝所取得之不雅影像及照片上傳至如附表所示之網站,隨 即於網際網路上廣泛流傳,均造成原告相當程度之精神損害 ,情節自屬重大。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其 精神上受到打擊,並因而蒙受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 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 學畢業,目前在中和當工程師,每月薪資約4萬元,名下並 無不動產、股票或車輛;被告目前為財務金融學系學生,在 餐飲業工讀擔任代理店長,每月薪資約2萬餘元,名下並無 不動產、股票或車輛等情,業據兩造陳報在卷(本院卷第31 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置 於限閱卷)。復審以被告將原告不雅影像及照片上傳至網路 使社會大眾均可觸及與見聞,並因網際網路及電子資訊容易 流傳、複製之特性,上開不雅影像及照片已無遠弗屆之散布 ,無從根除殆盡,致原告須隨時擔心上開不雅影像及照片再 次於其日常生活中出現或不時經任何人提起此事,無形之損 害將長期存在原告之心中,影響原告之生活起居甚為嚴重。 兼衡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加害人與被害人間 之交往情形、年齡身分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500萬元非 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核屬過高,應以80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8日(送達證書詳附民卷第3 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規定,經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本院自無庸 就其餘請求權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宣告。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 駁回。
七、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 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編號 時間 上傳內容 上傳之網站或社群媒體 1 110年6月20日前某時 甲 之裸照2張 上傳至臉書社團 2 110年7月3日前某時 甲 之裸照1張 上傳至Dcard「逢甲大學」版 3 111年1月20日前某時 甲 之裸照3張 上傳至https:gofile.lo/d/Um0ulB網址,且將該網址設為公開 4 111年6月8日前某時 甲 之裸照1張 傳送予甲 友人廖修毅 5 111年9月25日前某時 甲 裸露胸部之猥褻影片及照片 上傳至Dcard社群軟體、 https://85tube.com網站、 https://141tube.com網站、 https://www.xvideos.com網站、 https://www.porn5f.com網站、 https://te.xmore.com網站、 https://te.xszav2.com網站、 https://cn.xmore.com網站 6 111年9月29日前某時 甲 與被告視訊時裸露胸部而遭被告側錄之影片 傳送予甲 友人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