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被 上訴人 劉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 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 院卷第34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