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張振盛
陳文淨
張岳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在書狀上載明因獄中作業緩慢,需 1個月左右多元繳費單,請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案件 核發,但未獲核發即遭駁回,實屬不公,故提起本件再審。 因聲請人在監,自由受限,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規定無法對 外聯絡、通信,才造成聲請人無法找朋友墊付律師費及裁判 費,實令人氣憤無奈!因哥嫂四處提告,致使聲請人四處借 提開庭,無法做工賺每月6、7百元生活費,造成聲請人經濟 困窘。請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本 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等裁定給予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2項、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3 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 人目前在監服刑中,民國111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0元,名下 財產有95年出廠之汽車1輛、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 情,業據本院調取聲請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最新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與聲請人所述目前在監 服刑中,而無所得及變現價值之財產等情相符,堪認聲請人 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聲請再審,依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尚須進行調查後始能認定,自非顯無理由,是 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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