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陳○榛
相 對 人 陳○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惟未繳納聲請程 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 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