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588號
PCDV,112,家補,588,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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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
參照)。復按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
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本於債權
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丁○○(原名○○○即○○○)請求將被繼承人戊
○○所遺之遺產,按丁○○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
起訴時之總價額,按丁○○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再系爭遺產於起
訴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744元(計算式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建
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而丁○○之應繼分比例為1/4,有繼承系統表附卷可佐,是依系爭
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丁○○之應繼分比例1/4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2,686元(計算式:4,730,744元×1/4=1,1
82,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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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繼承人戊○○所遺之財產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82.15㎡ 1分之1 參鄰近同區域德昌街36號3樓交易,平均單價為57,456元/㎡。 4,720,010元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17㎡ 3分之1 2 農會帳戶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0,734元 總價 4,730,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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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