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101號
PCDV,112,司票,8101,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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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01號
聲 請 人 長谷靜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 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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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靜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