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42號
債 權 人 王淯涵
債 務 人 富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雅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肆佰
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梁雅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富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
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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