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豪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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