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0號
PCDV,112,亡,40,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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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朱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喜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喜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朱喜松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朱喜松(男,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為聲請人之父親,於 民國105年3月12日因不明原因失蹤,不知去向,此後未再返 家,失蹤迄今,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本院於112 年7月7日裁定准對失蹤人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朱喜松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 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朱喜松為00年0月00日生,於105年3月12日失 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 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亡字 第4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今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失蹤人目前仍為生死 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 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 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相對人自105年3月12日失蹤,計至112年3月12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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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