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88號
PCDV,111,重訴,58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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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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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