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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