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1年度,7號
PCDV,111,醫,7,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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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李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蘇瑋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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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