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96號
PCDV,111,訴,2996,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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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張招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458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051元×面積38.78平方公尺=62萬2
,4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41頁、本院卷二
第1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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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