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3號
PCDV,111,勞訴,33,2024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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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649元【計算式:294,306+141,343
=435,6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共計應徵1萬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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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力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