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112
年度偵字第45364號)及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
度偵字第64734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2503
、77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孟帆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 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 ,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 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謝孟帆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 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 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64734號及112年度偵字第72503 、77016號),本院無從併予審判,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帳戶 1 不詳 不詳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575帳戶) 2 不詳 不詳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677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移送警局 1 告訴人李財立 111年11月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3時05分許 5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號(原112年度偵字第2691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2 被害人黃柏翰 000年0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3時33分許 10萬3,630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7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1621號)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3 被害人陳冠伯 111年12月21日9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2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3分許 9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8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3433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4 被害人賈玉鳳 111年11月22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0時16分許 20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69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701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5 告訴人吳亭蓉 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4時03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2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0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0111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6 告訴人林宥篆 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9時37分許 4萬8,000元 中信677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1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079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7 被害人陳弘家 111年9月23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02日13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02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172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192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8 告訴人楊丞平 000年00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44分許 5萬5,000元 中信575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364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