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686號
PCDM,113,簡,686,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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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沛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1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沛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01忠狗圖案白色包裝袋咖啡包拾參包(含包裝袋拾參個,淨重參拾伍點玖壹壹陸公克、驗餘量參拾伍點陸肆捌伍公克)及殘渣袋參個(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 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民國112年5月2日某時許」補充為「 於112年5月2日4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9行「(已分裝成13包,驗餘總淨重35.648 5公克,因純度低於1%,無從估算純質淨重)」更正為「( 已分裝成13包,淨重35.9116公克、驗餘量35.6485、驗前總 淨重35.73公克,因純度未達1%,無從估算純質淨重)、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個」。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書(刑鑑字第1126016727號)」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26016727號)」。 ㈣證據補充「證人張詠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盧沛駿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 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無視於國家對 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值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 量,另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素行尚佳,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 )、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 ),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01忠狗圖案白色包 裝袋咖啡包13包(淨重35.9116公克、驗餘量35.6485公克)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又扣案之殘渣袋3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 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 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依 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 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1508號
  被   告 盧沛駿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之2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之20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沛駿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無故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5月2日某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酒店內, 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價格,向某成年人士取得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後,即無故持有此毒品。嗣於同日21 時2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悅池汽車旅館301 號房,因遭警方查獲其持有前述毒品(已分裝成13包,驗餘 總淨重35.6485公克,因純度低於1%,無從估算純質淨重) ,且經警方採集尿液送檢結果,關於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等項目均呈現陰性反應,方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盧沛駿之供述。
(二)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3包(驗餘總淨 重35.6485公克)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刑鑑字第1126016727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於前述扣案毒品,則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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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