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97號
PCDM,113,審附民,297,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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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劉貴珠
被 告 歐陽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9
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歐陽熹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 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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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