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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95號
PCDM,113,審附民,295,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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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廖湘立
被 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第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丁柏崴部分,已移送
本院民事庭;余彥輝則經多次傳喚,均未到庭,已發佈通緝,故
暫不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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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