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3年度,24號
PCDM,113,原交簡,24,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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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摩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摩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 (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 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竟未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對於被告並無成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 ,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 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 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張詠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8號
  被   告 蔣摩西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摩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交 簡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民國113年1月20日9時許起 至同日10時許止,在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某工地內飲用酒類後 ,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 行經新北市樹林區水源街32巷口,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7時22 分許對蔣摩西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3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摩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與車輛詳細報表等各1份 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蔣摩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且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卻未能謹慎行事,仍再犯本案不能安全駕 駛案件,與前案俱屬同一罪質,顯見被告應具特別惡性,對於 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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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