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29號
PCDM,112,附民,829,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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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原 告 簡笙
被 告 朱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雨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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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