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81號
PCDM,112,附民,2681,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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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1號
原 告 楊心語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承璋 年籍詳卷


劉家維 年籍詳卷

蘇清貴 年籍詳卷

洪翊桓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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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