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弘恩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判,原訂113年3月8日宣判期
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