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女
林明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被 告 林凱傑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