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懿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48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懿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0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仿冒「NIKE & Swoosh Design」商標圖樣之球衣 1件,經送鑑定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人台灣耐 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警方查扣「NIKE & Swoosh De sign」球衣1件,然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認「被告確實於民國106年12月9日自美國NBA官方網站 訂購本件球衣等情,有美國NBA官方網站網頁訂購資料、購 買明細、物流運送編號等在卷可稽,則被告所販售之球衣確 實係自美國NBA官方網站訂購等情,應堪採信,則是否確為 仿冒商標商品,已非無疑,且被告辯稱其認為該商品為NBA 官方網站銷售之正品等情,尚屬可採,自難遽認被告主觀上 有何詐欺或明知為仿品仍意圖販賣而販賣之犯意,亦難認被 告客觀上有何行使詐術或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移送或告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 查卷宗確認無訛。聲請意旨所指與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相互 矛盾,顯非可採。而扣案球衣1件非屬違禁物,自不得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