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4年度,796號
FYEV,94,豐小,796,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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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18弄1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台幣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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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