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18弄1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台幣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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