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彥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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