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浲俊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曾浲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業經辯論終 結。茲查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倘若成罪,可能成立之罪名除 起訴書記載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外, 尚包括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後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致人重傷罪,基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本 院認有補充踐行上開罪名之告知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113年3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專用 法庭(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