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
原 告 賴志雄
被 告 李彥勳(原名李浩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