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5號
CHDV,113,除,25,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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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12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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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