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0號
CHDV,113,訴,210,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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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謝玲玉


被 告 吳林晏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1954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112 年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萬2380元(12880元-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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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