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洪簡鶴
洪庚辛
洪青杉
洪瑛瑛
洪嘉璘
洪儷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被告等人為洪水明之繼承人)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已為聲
明第2項所含括,僅課徵後者即聲明第2項即足;至聲明第3
、4項,為附帶請求其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1萬45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5
185㎡ × 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881萬4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萬831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