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5號
CHDV,113,補,45,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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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被 告 蕭精忠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
度司促字第1284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0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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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