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0號
CHDV,113,補,140,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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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蕭俊弘(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俊男(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陳月(蕭樹全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平貴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有無門牌號碼
?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照片。
二、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之現況交易市值
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構造及面積?
三、依原告起訴所陳「房屋真正所有權人為蕭平貴、蕭名彥」,
則原告既非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何能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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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