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蕭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東麃(蕭維欽之繼承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T1、T2磚造平房,有無門
牌號碼?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
照片。
二、陳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T1、T2磚造平房之現況交
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面積及構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