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曾彥哲
相 對 人 蕭杏宜
關 係 人 潘憶玄即潘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 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 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潘憶玄即潘金蘭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 係人向聲請人借貸30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 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 226萬2,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業經辦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蕭杏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 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法通知 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 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登山 0000-0000 103.35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3層 1層:44.34;2層:56.80;3層:56.80;騎樓:13.02;總面積:170.96 全部